生恩和养恩之间

时间 • 2025-08-04 10:14:40
子女
父母
民法
收养

第一百九十一期

1987年的腊月二十四,退伍军人肖崇阳陪妻子走出了医院,比起眼前的天气,更让他们感到寒冷的是医生的诊断,妻子的身体已经不再适合孕育孩子了。就在回家的路上,夫妇俩突然听到了婴儿的啼哭声,他们发现在垃圾桶旁的一个纸箱里有一个婴儿,冻得只剩一丝微弱的气息。善良的夫妻俩立刻决定收养这个弃婴,他们前往当地民政局办了领养手续,正式成为了这个孩子的养父养母。欢喜不已的俩人还给孩子取了个好听的名字——肖晶晶,希望她的一生都明媚闪亮。肖晶晶聪明懂事,为了供她上学,养父肖崇阳扛了16年的煤气罐,一直把养女培养成了博士。

当地媒体报道了这件事,肖晶晶的身世被更多人关注,包括她的亲生父母。亲生父母说当年实属无奈才做出遗弃孩子的选择,因为在肖晶晶出生之前,他们已经有了3个女儿,而今家境好转,他们希望认回女儿,并愿意出50万元补偿养父肖崇阳。这件事还一度上了电视节目,在节目中肖晶晶这样说:“我不愿意相认,我认定的父母就是我的养父养母。在我最需要的时候,我的亲生父母没有出现,而且彼此就在一个镇上,才几公里而已。”

为肖晶晶点赞的同时,我们来普及这么几个法律知识。第一个知识,关于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法条中所指的遗弃,主要指子女不赡养老人和父母不抚养子女,如果情节恶劣,就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第二个法律知识,关于收养,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最关键的一条是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诸多立法亮点背后承载了

怎样的时代诉求和法治内涵?

系列解读,敬请关注!

设计|贺臣编辑|杨笛

视频编辑|王玉琪摄像|徐豫

主编|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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