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产全留妻子法院不予认可: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时间 • 2025-08-18 22:36:50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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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
5月17日,据上海法治报:王某于2022年11月因病去世,其与妻子路某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周岁,小女儿5周岁。王某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2023年2月,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但在调解该案的过程中,法官认为王某在遗嘱中,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妻子路某作为母亲对小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小女儿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法确保其在未成年期间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持。“如果直接根据王某的遗嘱及原被告的意愿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说道:“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经法院调解,路某表示愿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由三人按份共有。达成协议后,儿童权益代表人陪同当事人至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