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迷津|免费搭朋友出车祸 民法典撑腰:“好意同乘”责任酌减
张某驾驶私家车好意搭载朋友李某回家,不料途中与杨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杨某以及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治疗康复后,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杨某,索赔16万余元。2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司机张某无偿服务的善意之举,应当减轻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酌定李某承担张某应承担责任的30%,判决张某赔偿12028.65元,杨某赔偿121073.33元。
↑《民法典》资料图图据东方IC
索赔
搭乘朋友的车出事故致十级伤残
2020年7月8日20时05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沿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路段一号公路向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摩托车司机以及两名乘客受伤。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7月29日,产生住院医疗费49688.43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休息三月,禁止左上肢过度负重及活动,出院后继续左肘部支具外固定,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来院取出内固定装置,预计费用约8000元等。
同年11月2日,李某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并经手术治疗的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中,发现摩托车司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及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无责任。
由于车祸受伤并导致了伤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杨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6万余元。
判决
“好意同乘”酌减司机30%的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发当晚李某在其家中用餐后,搭乘他的车辆回去,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不过,他愿意承担一定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张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载货摩托车搭乘两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杨某驾驶的载货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杨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无偿服务的善良之举,应当减轻张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定李某承担张某应承担责任的30%。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2028.65元,杨某赔偿李某121073.33元。
解读
既保护受害者权益也倡导助人为乐
涪城法院法官李玲介绍,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李玲介绍,“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
法官表示,“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实践中,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就应当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民法典这一规定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周兰兰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
编辑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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