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评论|负债214万只需还3.2万,全国 “个人破产”首案没那么简单

时间 • 2025-12-04 04: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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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东升西降,每一天都意味着新的开始;大江奔流不息,每分每秒都记录着新的创造。

10月9日,温州全国个人债务清理第一案就是一个新的开始。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温州平阳法院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看完新闻后,网友们不淡定了,有人预言,一大波破产者即将出现。更让人担心的是,这将会纵容老赖,使恶意逃债行为获得合法渠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负债214万只需偿还3.2万”,自然是打破了大多数人的固有观念,从而引起不满。如果可以这样操作,岂不是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帮助债务人破产回归正常生活,那债权人的利益谁来保护

其实,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先来了解一下背景,这是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温州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案例,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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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对蔡某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为什么是温州?

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温州在尽收改革开放红利之后,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十足。但一度风行的民间借贷,让温州走入了“江南皮革厂倒闭了”的困境。

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力偿还,温州成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地。据媒体报道,自2011年4月起,由于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温州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成风。仅9月22日一天,温州就出现9家企业主负债出走,关停倒闭企业从个别现象向群体蔓延,引发“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必须注意的是,频频出现的民间借贷问题,让温州民间陷入错综复杂的财务关系中,甚至给温州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影响,老板跑路也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温州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开温州长期以来纠结的债务关系,帮助部分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主脱身,进一步激活温州的市场经济活力,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营商环境。从这一点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无疑解开了温州民间借贷之惑,是直接有效的,也是温州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法律制度。

怎么保护债权人利益?

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老赖,而是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给诚实的人重生机会。当然,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其实更应该注重维护债权人利益。

并不是每个债务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善意、诚信,但由于某些突发事件而没有能力偿付债务的债务人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所以,有意隐瞒、转移个人财产的老赖是不允许申请个人破产的,个人破产制度只保护有诚信的人,不会纵容老赖,更不会助长恶意逃债之风。

双方是否可以达成偿债和解协议取决于债权人。也就说,债权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本案中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是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清理方案的。简言之,只有获得债权人同意,才能实现和解的结果。

个人破产后其人身自由及其公民资格和权利等将受到限制和监督。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脱离“苦海”为所欲为,债务人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和监督。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有能力时,也要尽可能偿还债务。本案明确指出,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平阳法院向债务人蔡某发出的行为限制令

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帮助债权人形成一个合理的预期。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下,通过双方协商,获得一个合理的偿还预期,这也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去,有些人由于企业破产而被迫走上跳楼、自杀的困境,这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加剧社会矛盾。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部分诚实守信的人东山再起,进而有能力偿还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也会迫使债权人在借债过程中更谨慎地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民间借贷。

温州全国个人债务清理第一案是一次新的尝试,也是一次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尝试,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尝试。

红星新闻评论员黄静

图据“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