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损害森林生态环境的,可判令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方式修复

时间 • 2025-11-11 14: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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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范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规则,《森林法》确立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

为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最高法制定出台上述《解释》,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杨临萍说,《解释》坚持生态优先,推动将经济发展、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承载限度范围内。坚持最严密法治,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涉森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执行等方面,均应当遵循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

据介绍,《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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